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庆祝我校建校110周年,凝聚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广大校友、全校师生员工捐资建校助学的力量,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引导和规范校庆捐赠事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校友、国际友人、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均称捐赠人)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原则
(一)自主自愿原则。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广大校友、在校师生员工均可自愿捐赠财物,支持学校发展。
(二)依法合规原则。各类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种所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三)专款(物)专用原则。捐赠财物按照捐赠人约定用途安排使用,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如确需改变用途,需征得捐赠人同意。
(四)公开透明原则。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在教育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各种所捐赠资金和物品信息,向项目捐赠人通报项目实施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二、接受捐赠种类及项目
第四条 接受捐赠种类:现金(含银行汇款、网络转账等);股票、图书、资料、设备、房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以及在校区捐建教学、科研设施、景观或认养树木等。图书捐赠指各种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的捐赠;资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我校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在校内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或各类基金。
(二)捐建实验室、多功能教室、研究中心,资助各类研究项目。
(三)赞助校区环境改造及基本建设项目。如校内楼宇、景观等。
(四)赞助校庆专题网站建设、宣传广告、庆典及文艺活动、编辑出版各类书刊文集和校友通讯录、风采录、画册等费用。
(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三、捐赠方式
第六条 捐赠人捐款(物)可采取来校捐赠、银行汇款、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等方式,也可直接联系校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学校教育基金会办公室。通过银行或网络等形式向学校捐款的,请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填写“校庆捐款”字样,个人请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原院系、专业班级和联系方式等,单位、团体请注明名称、联系方式、联系人等。方式如下:
(一)来校捐款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下沙校区综合楼1169室)联系电话:0571-28877536
浙江工商大学110周年校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沙校区综合楼906室)联系电话:0571-28221911;0571-28222021
(二)银行转账
【人民币】
户名: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账号:1202 0262 0990 0226 60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高新支行
(三)支付宝捐赠
支付宝户名: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支付宝帐户:zjsuef@zjsu.edu.cn
(四)微信捐赠
微信公众号: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四、捐赠鸣谢方式
第七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以下方式对捐赠者进行答谢:
(一)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的姓名、金额、实物名称将刊登在《浙江工商大学校友通讯》和校友网上,所有捐赠单位名称、捐赠人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均列入学校特制的校庆捐赠纪念册,存入档案馆永久保存,并向其颁发捐赠证书。
(二)捐赠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上,除以上答谢外,授予“浙江工商大学捐资助学重要贡献者”荣誉称号。
(三)捐赠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除按第1、2项答谢外,可冠名设立奖助学金、奖教金、基金一个。
(四)捐赠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除按第1项答谢外,可冠名一间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会议室、体育馆内活动室等,并授予“浙江工商大学捐资助学特殊贡献者”荣誉称号。
(五)捐赠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除按第1项答谢外,可冠名一间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会议室、体育馆内活动室等,并授予“浙江工商大学捐资助学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
(六)捐赠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除按第1项答谢外,可酌情冠名校内道路或中、大型建筑物。原则上,在用建筑的整体冠名权,捐赠额应不低于建筑总成本的30%,新建建筑的整体冠名权,捐赠额应不低于建筑总成本的50%,具体金额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并授予“浙江工商大学捐资助学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
(七)捐赠资助校庆大型活动、校庆出版物等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八)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将本着互利的原则,尽最大可能与捐赠人开展多方面的实质性合作。捐赠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招聘、科研合作、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九)根据捐赠人意愿,可以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五、捐赠财务管理
第八条 校友和社会捐赠的财物,统一通过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受理。
第九条 校庆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遵照《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六、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110周年校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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