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下沙高教园区“创建平安校园”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3 阅读:386

下沙高教园区各高校:

为避免因使用违法电动自行车所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遏制因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下沙高教办、下沙交警大队决定联合园区各高校开展“创建平安校园”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下沙高教园区“创建平安校园”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沙高教办主任胡惠华、下沙交警大队大队长虞晓平任组长,下沙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蒋建栋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园区各高校保卫处处长、“校园122”交通协勤组组长和下沙交警大队白杨中队中队长王颖、“校园122”警务室交通警察董言志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学校生活区、教学区出入口及周边道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无牌电动自行车和使用伪造、变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假牌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骑车带人、闯红灯、走快车道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依法查扣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无牌、假牌电动自行车,查纠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净化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消除校园安全隐患,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师生发生交通事故。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治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5年9月起就已开始大力宣传和全面整治超标电动自行车,要求购买、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对违法电动自行车一律查扣。

(二)严格治理无牌、假牌电动自行车。目前,下沙高教园区内出现一些悬挂连云港、金华等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涉嫌使用假牌。

(三)严格治理电动自行车骑车载人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条款,电动自行车除允许搭载一名十二岁以下的儿童外,严禁骑车载人,更不允许搭载多人。

(四)严格治理电动自行车重点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走快车道、逆向行驶、停车越线等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四、具体措施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6年11月21日-12月4日)。各高校牵头,下沙交警大队协助,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违法电动自行车进行贴单告知、组织志愿者发放宣传材料、学校出入口摆放警示牌、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开展交通安全主题班会等,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二)摸排劝导阶段(2016年12月5日-12月18日)。各高校牵头,下沙交警大队协助,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对违法电动自行车进行摸排登记并告知自行处理办法。对不听劝阻继续使用的违法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停放,上锁禁止挪动,解锁取车的须限期自行处理。

(三)现场处罚阶段(2016年12月19日-12月31日)。下沙交警大队牵头,各高校协助,对校园周边道路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对违法电动自行车实行查扣。违法电动自行车查扣后,当事人须按法定程序到下沙交警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

(四)后续保障阶段(2017年1月1日-各高校寒假前)。各高校牵头,下沙交警大队协助,在寒假前再次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及时将违法电动自行车运离校园或另行处理,禁止寒假期间在学校生活区、教学区停放,力争在春季开学前将违法电动自行车全部清理出校园。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学校保卫、学工(研工)、后勤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各高校要积极会同下沙交警大队,精心准备,周密部署,细化措施,逐步推进,并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劝导为主,争取配合。专项整治行动以高校“校园122”交通协勤和下沙交警为主要力量,以宣传、引导、劝解为主要方式,努力争取师生的主动配合。对违法电动自行车实行上锁或依法查扣,要告知当事人处理办法和处理流程,针对个别不服从依法管理的要耐心说服引导、严肃批评教育。

(三)依法管理,主动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依法严格管理,又要耐心劝解、主动帮助。对师生提出的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问题,要及时回应解答,做好法律咨询服务,解读法律法规条文。同时,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帮助师生解决整治过程中的后续实际问题。

(四)文明执法,确保效果。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规范、文明,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要耐心做好安抚,尽量避免冲突,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等待负责人到场处理,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良好效果。

六、其他事项

(一)各高校集中整治的具体日程编排和时间安排,由下沙交警大队会同各高校具体商定,原则上每所高校每周不少于两天。

(二)各高校集中整治时,下沙交警大队将安排交警与高校“校园122”交通协勤(不少于三名)组成联合整治小组进行现场处理,整治小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文明执勤。同时,请各高校选派一名学工干部或辅导员在现场配合。

(三)违法电动自行车被学校上锁或被交警查扣后,当事人取车须签订《拒绝驾驶、乘坐违法电动自行车承诺书》,承诺不驾驶、不乘坐违法电动自行车,以引导高校教职工和广大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安全出行、文明交通。

附件: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法律依据及条款

下沙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沙大队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法律依据及条款

一、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牌(违法代码7213),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2款第6项、第3款依法扣留车辆。

二、电动自行车为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代码7215),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2款第7项、第3款依法扣留车辆。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使用其它非机动车号牌的(违法代码7217),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2款第7项、第3款依法扣留车辆。

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行驶证(违法代码7216),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2款第7项、第3款依法扣留车辆。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使用其他非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代码7218),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2款第7项、第3款依法扣留车辆。

六、电动自行车为限速装置被改动或者拆除的(违法代码8204),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第1款第3项依法扣留车辆。

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违法代码7209),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0条第6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1款第7项罚款20元。

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违法代码200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1款第1项罚款20元.

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违法代码200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罚款20元.

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快车道行驶(违法代码200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罚款10元。

十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违法代码79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依法扣留车辆。

告知书.jpg

 

禁止电动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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