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6 阅读:2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硕士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学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包括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指导教师。

第二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范围

第三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或修改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入学后,向研究生详细介绍专业研究方向,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

(二)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论文撰写;审定论文,提出论文是否推荐答辩和公开发表的意见。

(三)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收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教学实践等,认真检查并进行成绩考核。

(四)全面关心和严格要求研究生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思想表现,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研究道德和创新精神;提出研究生阶段考核和毕业鉴定意见。

(五)根据需要,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和面试工作。

(六)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定

第四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是指经过规定程序评定、在某一特定专业或研究方向指导硕士生的资格。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只能在一个专业或研究方向上担任指导教师。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导师指导硕士生的专业或研究方向。

第五条  我校新增的硕士点,在申报时作为学科方向带头人的教师即取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需另行评定。目录外自主设置硕士点,在申报时作为学科带头人的教师即取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需另行评定。

第六条  调入我校的教师,凡在外校已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含兼职)且与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硕士点专业相关者,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硕士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取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外国语言文学学科新增硕士生导师每年评定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学位分委会参加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审核同意,方可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报校研究生院备案;获得资格后,经培训符合条件的当年即可招收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不存在学校学院认定的教学事故、学术不端、师德师风问题等;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5岁以下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作为主持人获得校外科研总经费10万元以上;或以第一作者专业类C刊发表论文3;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优秀科研或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二完成人获得过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三完成人获得过一等奖以上);

(四)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主讲或合作讲授一门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硕士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九条  若申请人为讲师或相当专业职称,满足第八条除第(二)款外的其他各项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获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优秀科研或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以第一作者在专业类一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也可提出申请。

第四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动态遴选

与师生双向选择

第十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动态上岗考核周期为11次,由学院组织实施,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时原则上要能带满一届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获得的成果须满足以下要求:年均科研成果要求(按学校有关学院考核与科研成果计分的办法认定):学术型硕士生导师0.5分、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0.4分以上。

第十一条  实行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在新生报到入学后的第四周前完成指导教师与研究生的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导师指导硕士生基本数目的确定办法:

(一)当年度有校级优秀硕士论文的导师,当年指导硕士生数量可增加1人;

当年度有省级优秀硕士论文的导师,当年指导硕士生数量可增加2人

(二)若导师一年内未曾参与硕士生培养工作(包括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最终答辩),其下一年度硕士生指导名额扣减1人。

第十三条  每位指导教师(含跨专业或研究方向)每届指导的学术型硕士生原则上不超过4名;每位指导教师(含跨专业或研究方向)每届指导的硕士生累计不得超过8名。

 

第五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暂停和终止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暂停招生两年。

(一)指导的学位论文经上级抽查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指导的研究生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指导教师应予取消导师资格

)存在较严重的思想政治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

)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其他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

(六)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动态遴选,暂停招生的教师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学术不端行为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  本规定由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学位分委会通过,经浙江工商大学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   本规定自2021年9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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